現階段,中國名牌標志的有效期為五年。每五年復評一次。
附件:有效期更改文件
關于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
由三年延長為五年有關問題的通知
質檢質函[200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經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由
三年延長為五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005年第5號公告公布的501個中國名牌產品的有效期,由2005年9月-2008年9月,變更為2005年9月-2010年9月;
2.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006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556個中國名牌產品的有效期,由2006年9月-2009年9月,變更為2006年9月-2011年9月;
3.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007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856個中國名牌產品的有效期,由2007年9月-2010年9月,變更為2007年9月-2012年9月。
4.交聯聚乙烯電力電纜、洗衣機17個原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由2004年9月-2007年9月,變更為2004年9月-2008年10月。
5.建筑陶瓷10個原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由2003年9月-2006年9月,變更為2003年9月-2008年10月。
6.味精、程控交換機、彩色電視機暫不列入中國名牌產品評價范圍,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認真做好所轄區域內中國名牌產品標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規范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的使用,維護中國名牌產品的信譽。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