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在較小地域范圍內(如地市縣級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標。它只是在我國較常出現的對某些商標的一種褒稱,只是多出現在我國以地、市、縣一級名譽商標評選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現。
2.我國中央立法中并沒有知名商標一詞的明確界定,但有相當一部分國家采用這一概念,如日本就有“知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分類,其“知名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低于“馳名商標”。
3、現行的分類是:市一級工商局認定知名商標,省一級工商局認定著名商標,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中級人民法院以上可以以判決形式認定馳名商標)。
4、知名商標申報時間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至后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