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延長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其為10年。那么,是不是所有注冊商標滿了10年,有效期就一概終止,商標專用權就一律不受法律保護呢?對此,我國《商標法》第24條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注冊商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從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注冊商標人如需在期滿后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就應當在期滿 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有特殊情況未能在這個期間申請續展的,還可以享受6個月寬展期的待遇。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只要商標權人認為需要,可以無數次地申請續展,因而可以長期地使用該注冊商標,使已確定的商標信譽得到長期保護,尤其是對那些馳名商標續展的意義就理顯得重要。
同時,商標權續展作為商標權人的一種民事權利,又是建立在商標權人自愿基礎上的,對那些期滿后不辦理續展申請的商標,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續展申請權,而由商標局注銷其注冊商標,從而喪失商標專用權。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或者會使一些企業長期使用樹立起來的商標信譽隨之受到損害;若商標因未續展而被另一家企業注冊,原商標注冊人應失去了重新注冊的補救機會;如果被注銷商標是國際注冊商標,而獲得國際注冊的時間又是5年之內,那么,根據《商標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該商標在主權國被注銷,就意味著失去在其他國家獲得的商標專用權。這樣,就會給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除那些因商品不適銷對路,或因企業管理不善而轉產、停產、破產、原商標無需續展的以外,應慎重考慮注冊商標的續展,充分利用好這一民事權利,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二、注冊商標的要求各程序
商標續展注冊對一個企業來說,雖說是一個比較簡單的法律程序,但也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和規定和程序辦理。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2條及有關規定,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每一個商標申請,應當交送續注冊申請書2份(其中1份由核轉機關留存),商標圖樣5份;續展注冊申請書應當寫明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證號、有效期限屆滿日期、申請人的全稱和詳細地址、申請續展的日期等。申請人在交送續展注冊申請書的同時,還應交回原注冊證,并繳納續展遲延費。
商標局收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的續展申請后,應當進行認真審核,檢查申請手續是否齊備,是否超過了寬展期,商標的外觀、內容及申請人等要素是否有改變,對符合續展注冊要求的,媽可予以核準,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公告。對其余都符合要求,只是書證不齊備的,可要求申請人在規定限期內補齊后核準續展注冊。
續展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商標局對于申請續展注冊的,一般都會核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將被駁回。
(1)超過寬展期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
(2)自行改變原注冊商標的圖形、文字的;
(3)自行擴大原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的。
續展注冊申請一旦被駁回,其續展申請注冊費同時被退回。此時,原商標權所有人也就不再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
若續展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人還可以依照規定提出復審申請。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續展申請被駁回之后,如申請人不服,可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1份,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續展注冊,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