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仁 記者張 華)為了促進商品物流信息化建設,規范商品條碼管理,日前湖北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并規定了五大類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要統一標示商品條碼。
《辦法》規定,生產者應在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否則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核準注冊(備案)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偽造的商品條碼、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否則將對上述行為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商場、超市等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對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
商品條形碼就像是商品的“身份證”,具有唯一性,商品標注了條形碼后,可以實現對產品的信息化管理,可以實現對產品的質量跟蹤與追溯,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就能很快找到源頭,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便于打擊假冒偽劣產品。